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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权利何需用法律专门确定


 
广州数十家家政企业无奈宣告,行业内刚刚起步的“员工化管理”被迫中断。有家政服务公司经理称,“和保姆签合同,家政公司无力承担骤然增加的成本。”有法学专家认为,“应在《劳动法》中专门针对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作出特殊规定,使保姆获得有《劳动法》保障的社会保险”。(《新快报》11月20日) 

  不知道该专家是怎么得出《劳动合同法》中的“劳动者”不包括保姆这类群体的结论。事实上,《劳动合同法》中的“劳动者”是被祛除身份色彩的普适性概念,保姆是否能够成为“劳动者”,并不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专章规定并且赋予权利,只需要其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即可。家政公司放弃对保姆的“员工化管理”,似乎可视为合法的“法律规避”,而不是专家所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专章规定“保姆权利”的缺陷所致,因为只要家政公司并不想做大做强,只希望为保姆和保姆需求方提供“中介服务”,专家所称的“法律缺陷”就会依然如故。不过,家政公司的“法律规避”也是“双刃剑”,它们在成功地“规避”了法律风险后,也如影随形地“消灭”了自己做大做强的理想。  
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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